港人常某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08年7月5日被福田警方拘留,同年8月11日逮捕。經過趙律師經過多次會見陳本人,并且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提出常某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意見,遞交給辦案機關。福田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後,最終采納了趙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偵查機關指控陳庚有犯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在經曆了長期的關押後,常某某被釋放。
(6)馮某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罪
馮某因将李某、袁某某、陳某某介紹給來酒吧消費的客人進行賣淫嫖娼,構成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罪。根據大陸刑法規定,介紹三人屬于,可能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趙律師在接受案件後精心組織辯護,提出多項對費某有利的意見,法院認真聽取律師意見後采納了律師關于馮某介紹婦女賣淫不屬于情節嚴重得多項觀點,最後判處費某有期徒刑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