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管辖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
·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6、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感情破裂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了,則構成重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另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緻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